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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潭子區各社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臺中市潭子區各社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簽准第一次修訂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簽准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中市社團字第1040040714號備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簽准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中市社團字第1050030112號備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簽准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中市社團字第1090151396號備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簽准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中市社團字第1130082735號備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簽准第六次修訂,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府授民地字第1140058744號備查公佈實施

 

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各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場所,使其充分發揮使用功能,依據「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並依據「臺中市各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第四點規定委託社區發展協會管理使用,並訂定管理契約。

三、社區活動中心除提供社區區域內社區發展協會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備查使用,但不得供居住或營業之用。

四、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於使用前10日向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提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 機關、團體應備齊單位函文、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場地復原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並繳納使用管理費。

      (二)個人申請者,需持身分證,備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及場地復原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依前項程序申請並繳納使用管理費。

      (三)為考量場地使用公平性,同一單位申請使用同一時段每週以不超過3次為限,如欲超出3次,不應排擠其他申請人之使用權。

五、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繳納使用管理費之規定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費參照本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繳納。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管理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免繳使用管理費。

       (四)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繳使用管理費。

       (五)屬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事業者,本所得視實況酌減使用管理費。

       (六)民間社團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而無涉營利行為並經公所認定同意者,免繳場地使用管理費。

       (七)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借用活動中心,使用費得依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收取。

       (八)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或民間社團(含個人)均應酌收水電費每場次新臺幣150元及器材維護費每次申請新臺幣500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轄區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除外),如有特殊情形或其他因素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借用單位使用空調(冷氣)系統,酌收冷氣使用費,費率詳附件一及備註。

七、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每年重新申請,經本所同意。

八、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如於室內烹煮或加熱食物等)。

      (三)活動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者。

      (七)  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禁止之集會或活動。

      (八)  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九、經同意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或損害賠償之責。

十、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一、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及器材設備,本所均列冊登記財產管理,各社區發展協會應善盡保管責任。

十二、各社區活動中心為便利民眾租借使用,由本所訂定使用管理要點並懸掛於活動中心內,供民眾遵行。

十三、未經同意私自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經發現送警究辦。

十四、使用後未關閉水源、照明或空調設備任其浪費,經發現追繳水電費或冷氣維護費,終止使用;如因發生公共危險或設備損壞,應負法律及損壞賠償責任。

十五、使用時間提早或逾時不得超逾十五分鐘(含彩排、佈置,使用後復原)。

十六、活動中心使用收費、退費原則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費,依據本所訂定潭子區各社區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一)收費,如因個案特殊條件,應先整體考量轄區內活動中心收支平衡原則後,再以專案研議簽報管理機關首長同意。

      (二)申請使用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管理費不予退還。

      (四)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租用社區活動中心者,為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或本所對場地另有他用時,無條件暫停或延後使用。

十七、本所所收取之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費等收入百分之八十作為活動中心水電費、設備費、物品費、管理費、清潔費及活動中心使用維護與修繕等相關費用,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由本所透列預算辦理。

十八、社區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件四),並由本所或受委託管理單位派員加強管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准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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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08
  • 發布日期: 2024-10-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