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迴避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6
- 發布日期: 2018-1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317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