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利用資訊技術,以網路作業取代傳統作業模式,使採購流程電子化,可簡化採購作業流程,減少機關與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成本,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建構優質採購環境。
二、適用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財物類、工程類(110年10月1日啟用)
(二)採購金額未達150萬元,且採購標的需求明確、簡單、無需訂定複雜之資格或規格者
(三)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四)非複數決標
(五)非屬特殊採購
(六)非屬統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696號函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正「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