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期滿續約公告事項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民國116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5日止(共46天),依照本所辦公時間(平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格:
(一)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二)出租人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申請收回出租耕地:
- 能自任耕作。
- 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 因收回出租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三)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如符合前開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者,得收回與其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
(四)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且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倘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且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失去其家庭生活依據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申請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三、承租人申請續訂:(影本文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
1.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續訂租約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正本、影本各1份
2.承租人自認耕作切結書正、影本各1份
3.身分證影本2份
4.委託書正、影本各1份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2份(親自辦理者免附)
四、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影本文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
1.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自耕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正、影本各1份
2.出租人自認耕作切結書正、影本各1份
3.身分證影本2份
4.委託書正、影本各1份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2份(親自辦理者免附)
五、出租人係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影本文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
1.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自耕申請書(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1式2份
2.出租人自認耕作切結書正、影本各1份
3.身分證影本2份
4.委託書正、影本各1份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2份(親自辦理者免附)
5.與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份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租約土地或出租人之自耕地為都市土地者,始須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六、如出、承租人皆提出申請,而有審核收益支出必要時需檢附下列文件:
1.租約期滿前1年(即民國114年)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應包含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且得以回溯確認114年12月31日之該戶實際人口數)。
2.民國114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3.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114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115年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
七、注意事項:
(一)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本所將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二)如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1式2份、身分證正本(經核對身分後,當場歸還)、身分證影本2份由公所留存。
(三)租約書正本損或或滅失致未能提出者,得由當事人陳 明理由並檢具耕地三七五租約書補發申請書、切結書、委託書(親自辦理者免附)及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向本所申請補發耕地租約書副本辦理。
(四)前開耕地三七五租約書補發需用書表可向本所免費領用,或於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農業課》耕地三七五租約補發申請 下載使用。
(五)出租人已死亡或已將其出租耕地移轉與他人,或承租人已死亡而未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其繼承(受)人申請收回自耕或續訂租約者,應由其繼承(受)人先申請租約變更登記,於耕地租約變更登記申請經本所收件後,即可申請續訂租約或收回自耕。如因租約變更登記而發生爭議者,應依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予以處理。
(六)前開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需用書表可向本所免費領用,或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網站》業務專區》地權類地權專區》耕地三七五專區》書表下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下載使用。
(七)如有相關問題請聯繫本所農業課謝辦事員(04-25388699分機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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