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第5次修正
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維護,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場所,使其充分發揮使用功能,依據「臺中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本中心2樓、4樓室內空間。
三、以上場所除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本中心者,均應向本所提出申請使用,但不得供居住之用。
四、申請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使用,已同意使用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二)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者。
(五)使用場地造成對活動中心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者。
(六)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禁止之集會或活動。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應於使用前10日向本所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機關團體應備公文,個人則需持身分證,向本所申請,並填列申請表,經本所核准後應即繳納使用管理費(惟長期性使用單位持續借用,可免備文)。
六、本中心原有固定設備除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擅自拆卸、搬動或推出,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或損害賠償之責。
七、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八、本中心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中心使用管理費,依據「臺中市潭子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收費。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管理費及水電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免繳使用管理費及水電費。
(四)民間社團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無涉營利行為並經公所同意者,免繳使用管理費,但應繳納水電費500元。
(五)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使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費得依收費標準之20%收取。
(六)使用空調設備者,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採用電子投幣機,依實際需求自行投幣使用。
(七)本中心依據「臺中市潭子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收費,如因個案特殊條件,應先整體考量收支平衡原則後,再以專案研議簽報首長同意。
九、申請使用本中心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十、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管理費不予退還。
十一、本中心所收取之使用管理費等收入80%作為水電費、設備費、清潔費及修繕等相關費用支出,20%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由本所透列預算辦理。
十二、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性使用本中心,應每年重新申請,經公所同意。
十三、各單位租借時段如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或本所有辦理重大集會活動者,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或本所有優先使用權。
十四、本要點報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