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利用資訊技術,以網路作業取代傳統作業模式,使採購流程電子化,可簡化採購作業,減少機關與廠商的作業流程時間及成本,提升政府採購效率,目前優質的採購環境。
二、適用的採購計畫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財物類、工程類
(二)採購金額未達150萬元,且採購指標需求明確、簡單、採購客製化複雜條件或規格者
(三)最低標準(非依「採購法實施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四)非複數選擇標
(五)非特殊採購
(六)非屬統包
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2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706號函辦理。
本次修正重點:
1.有關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統一調整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
2.依本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行政院為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政策指示各機關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刪除有關勞動派遣內容。
4.全份招標文件之範圍,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且為預設勾選。
5.增列電子領標廠商以書面或電子投標之電子領標憑據檢 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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