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利用資訊技術,以網路作業取代傳統作業模式,使採購流程電子化,可簡化採購作業,減少機關與廠商的作業流程時間及成本,提升政府採購效率,目前優質的採購環境。
二、適用的採購計畫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財物類、工程類(110年10月1日啟用)
(二)採購金額未達150萬元,且採購指標需求明確、簡單、採購客製化複雜條件或規格者
(三)最低標準(非依「採購法實施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四)非複數選擇標
(五)非特殊採購
(六)非屬統包
*行政院工程公共委員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改「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行政院工程公共委員會113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67號函-修改「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聲明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