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委員會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5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及部分條文內容,敬請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