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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1150423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委員會1154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5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及部分條文內容,敬請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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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28
  • 發布日期: 2026-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秘書室
  • 點閱次數: 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