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及擴散,如未主動妥善管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所為之各項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疫情發生地區周邊半徑200公尺範圍內之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經通知或公告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並接受防疫人員執行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如拒絕、規避或妨礙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疫情發生時,如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防疫工作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請鄉親一同配合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共同防治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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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臺中市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09
- 發布日期: 2025-1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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