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1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申請受理期間:
(一)第1次申請: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二)第2次申請: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1份。
(三)最近3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四)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1份。
(五)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
(六)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1份。
(七)申請人切結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