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同法第17條第1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爰原住民選舉人得於其戶籍地村(里)外之投票所行使投票權。因應前開法律修正,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有1里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為完整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採行原住民選舉人分赴兩地投票措施。
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同法第17條第1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爰原住民選舉人得於其戶籍地村(里)外之投票所行使投票權。因應前開法律修正,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有1里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為完整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採行原住民選舉人分赴兩地投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