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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受理申請

113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113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六十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3、前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名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三)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實施措施:

(一)申請方式:

1、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3、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二)繳驗證件:

1、申請書1份。

2、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1份。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4、切結書。

5、領據。

6、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7、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1份。

8、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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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09
  • 發布日期: 2025-04-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