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安全維護要點
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所之監視錄影系統設置,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辦公處所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所為維護辦公處所安全自行設置之影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預防及偵查犯罪有必要者為限,且應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四、本所負攝錄資料保密之責,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五、監視錄影系統攝錄影音資料之利用,應於核准設置目的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核准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險。
六、監視錄影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本所或其管理人員應予配合辦理。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