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助戶之資格需為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家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因急難事由,且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生活陷困。
(二)領有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生活仍陷困。
(三)其他因素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急需食物銀行濟助。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際居住相關證明。
(三)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非福利身分者免附。
(四)委任書:由其他機關團體代為提出申請者需檢附。
三、社會局將自案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申請人。
四、實物給付核定期間原則為期6個月,每月發給1次,如屆期仍有需求,應再次提出申請。最長給付期間以2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