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1.請製作投標須知時,先至工程會網站確認投標須知範本是否更新,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2.辦理採購時,應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投標須知範本後再行利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有刪除者,請保留原條號。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1月24日環循永字第1136101381號函:增列「機關及公民營單位服飾紡織品循環採購」採購指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正「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行政院工程公共委員會113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67號函-修改「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聲明書範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修改「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