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1.請製作投標須知時,先至工程會網站確認投標須知範本是否更新,以免誤用過時之版本。
2.辦理採購時,應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投標須知範本後再行利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有刪除者,請保留原條號。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辦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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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採購時,應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投標須知範本後再行利用。不得未經檢討,即逕予採用;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有刪除者,請保留原條號。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