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50009375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為促使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落實履約期間比率僱用原住民,於切結書1增列「已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