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採購契約以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1.請製作投標須知時,先至工程會網站確認投標須知範本是否更新,以防止誤用過時之版本。
2.辦理採購時,應視部分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書須知範本後再行使用。不得檢討,即予採用;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有刪除者,請保留原條號。
*涉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57號函,修改「招標須知範本」。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採購契約以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1.請製作投標須知時,先至工程會網站確認投標須知範本是否更新,以防止誤用過時之版本。
2.辦理採購時,應視部分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書須知範本後再行使用。不得檢討,即予採用;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有刪除者,請保留原條號。
*涉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57號函,修改「招標須知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