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2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70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 有關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統一調整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
- 依本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行政院為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政策指示各機關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刪除有關勞動派遣內容。
- 全份招標文件之範圍,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且為預設勾選。
- 增列電子領標廠商以書面或電子投標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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