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701號函及114年12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40024111號函辦理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1、「爭議處理」項下款次,統一調整 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
2、第八條第(十六)款,增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人員(派駐勞工),有須依契約約定於勞動部訂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2點所稱「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仍要求勞工出勤者,廠商應依該要點第6點之1,提供勞工通勤協助。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701號函及114年12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40024111號函辦理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1、「爭議處理」項下款次,統一調整 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
2、第八條第(十六)款,增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人員(派駐勞工),有須依契約約定於勞動部訂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2點所稱「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仍要求勞工出勤者,廠商應依該要點第6點之1,提供勞工通勤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