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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修正條文如下,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第 10 條
各主辦機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第 15 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二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六名為限。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
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條正之條文,除第十五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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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13
  • 發布日期: 2021-04-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