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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補償申請說明(0628)

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常見問題: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888-52926-205.html

申請說明: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88-61209-205.html

*因防疫補償申請規定滾動式修正,以下節錄規定僅供參考,實際申請條件以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準,或撥打1922/1957專線詢問

 

*11137日零時起,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入境日為第0)

*11159日零時起,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7(入境日為第0)

 

適用對象:

1.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2.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

 

補償對象(居家隔離(3+4)相關問題(NEW!!) 依指揮中心111426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

1.符合居家照護之健康與居家環境條件之確診者(包含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評估後得採居家照護,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發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通知個案在家隔離。居家照護期間,雖非收治於醫院接受治療,惟國家對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已提供醫療與公衛資源及相關隔離治療,故確診者居家照護其隔離期間無補償辦法第2條之適用,不可請領防疫補償金。

2.同戶居家隔離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3天,並依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3+4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規定進行篩檢及後續之4天自主防疫。**與確診者同室之未確診者,以最後同室接觸日或確診者隔離期滿日起算3+4**

3.照顧未滿12歲的居家照護確診孩童,會指定一名家長陪同照顧,並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因照顧對象非屬受檢疫或隔離者,故不能申請照顧者防疫補償,但可以申請自己的居家隔離防疫補償。陪同照顧家長的隔離天數,係依照「確診者隔離天數」及「3+4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原則開立。

4.確診個案且已康復解隔個案,距當次確診發病日後3個月內,若再次接觸確診個案,如於暴露後無症狀或未出現 COVID-19 相關症狀,無須匡列為接觸者,無法申請防疫補償。

 

申請方式: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線上申請:為防疫需要,以線上申請為主。(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2.臨櫃申辦: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臨櫃辦理。

3.郵寄:檢送文件郵寄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辦理。

 

應備文件:

1.身分證/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2.受隔離/檢疫者本人之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請勿使用靜止戶、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

3.「完整」隔離/檢疫通知書。

3-1.當衛生機關先後開立多張隔離/檢疫通知書時,均需附上。

3-2.有效之隔離通知書包括:紙本居家隔離通知書、經手機簡訊下載之電子居家隔離通知書或數位居家隔離證明書。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含補發)、確診快篩陽性證明等,均不得作為申請防疫補償文件。

3-3.如有遺失請洽原開立之衛生主管機關單位。

3-4.如未檢附隔離通知逕依系統查調審查,如查調資料有疑義請自行洽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之衛生單位確認及補發。

4.受雇者檢附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非受雇者檢附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未成年人應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書:須經父母雙方/監護人簽名。

6.109年3月17日後出境,須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7.照顧者另須檢附:

7-1.受照顧者屬失智症:診斷證明書。

7-2.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7-3.受照顧者為12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就學相關證明。

7-4.受照顧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核定補償日數及金額: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日數,應扣除雇主應給薪之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後,核定補償日數,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9.補助限制:

9-1.文件、資料不齊,經口頭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9-2.同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請領防疫補償時,每日以1人為限;如照顧者1人同時照顧多位受隔離或檢疫者,仍以發給1人補償為限。

9-3.照顧者如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同一照顧期間或同一受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僅得擇一請領。

 

 

相關規範摘錄:

*1096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必須為1093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109317日後出境,申請防疫補償應符合「必要出國」態樣,包括:

1.因公出差。

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本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防疫補償。

2.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3.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4.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親之緊急需求及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

 

*軍公教人員(公教保險者)不具請領防疫補償資格。

 

*照顧者: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育嬰留職停薪不得請領)

1.受照顧者須符合: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2.照顧者須符合: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且期間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未支領薪資。

 

*照顧預防性停課或施打疫苗的孩童、生活不能自理之自主防疫家人不得請領。

 

*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遺失,請洽原開立單位補發。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14
  • 發布日期: 2022-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