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適用對象:
1.受隔離或檢疫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照顧者: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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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範
一、適用對象:109年6月17日起,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照顧者: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1.受照顧者須符合: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2.照顧者須符合: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二、申請方式: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線上申請:為防疫需要,以線上申請為主。(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二)臨櫃申辦: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臨櫃辦理。
(三)郵寄:檢送文件郵寄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辦理。
三、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受隔離/檢疫者之郵局存摺影本。
(三)受雇者檢附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非受雇者檢附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109年3月17日後出境,須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五)照顧者另須檢附:
1.受照顧者屬失智症:診斷證明書。
2.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3.受照顧者為12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就學相關證明。
4.受照顧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核定補償日數及金額: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日數,應扣除雇主應給薪之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後,核定補償日數,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五、補助限制:
(一)文件、資料不齊,經口頭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同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請領防疫補償時,每日以1人為限;如照顧者1人同時照顧多位受隔離或檢疫者,仍以發給1人補償為限。
(三)照顧者如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同一照顧期間或同一受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僅得擇一請領。
(四)受隔離或檢疫者,於接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內,均未違反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令所開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