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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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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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急難救助申請 | 1.死亡救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及家庭經濟是否屬於「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已無足以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2.醫療補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住院證明書、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其一)。 3.重大災害救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4.生活扶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相關文件,或家庭已無足以認定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收入不敷維持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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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申請 | 1.申請書。 2.身分證。 3.印章。 |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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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 | 1.登記申請書。 2.寺廟登記表6份。 3.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4.房屋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5.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 6.寺廟建物外觀照片。 7.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8.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私建寺廟免附)。 |
隨時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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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公用廣告欄申請 |
本區公用廣告欄設置地點共二處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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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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