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編,原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自本(112)年5月1日廢止。有關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已劃分由本府衛生局執行,自指揮中心解編後,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案件仍得以其名義辦理相關裁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