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租佃雙方如欲終止租約,除有違反租約規定情形外,承租人通常希望出租人以金錢作為補償,對於出租人來說短時間須籌措一大筆錢,的確是一種負擔。
目前有另一種方式可解決此問題!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也就是說出、承租人可以選擇以金錢補償或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但分割後的耕地筆數不能超過租佃雙方合計的總人數。
如此一來,出租人不但可以收回部分土地自行耕作,承租人也有屬於自己的土地自由耕作,充分發揮地盡其利效用,以提昇產能,創造業佃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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