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解申請須知
一、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二、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三、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四、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貳、調解時間、聯絡電話
• 調解時間:每週三(下午2:00起)及週五(上午9:30起)。
• 便民服務:調解日接受兩造偕同現場聲請並辦理調解。
• 聯絡電話:(04)25388699分機4101或4102 傳真FAX:(04)25389766
參、 臺中市潭子區第四屆調解委員名冊(任期112.05.01-116.04.30)
主席:劉興榮 | |||
委員 | 粘陳秋日 | 委員 | 孔建國 |
委員 | 陳永在 | 委員 | 廖秋芸 |
委員 | 石張月嬌 | 委員 | 吳明佳 |
委員 | 吳貴珠 | 委員 | 廖富美 |
委員 | 林麗芬 | 委員 | 林瑞文 |
委員 | 張雨林 | 委員 | 羅東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