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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

壹、調解申請須知

一、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二、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三、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四、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貳、調解時間、聯絡電話

• 調解時間:每週三(下午2:00起)及週五(上午9:30起)。
• 便民服務:調解日接受兩造偕同現場聲請並辦理調解。
• 聯絡電話:(04)25388699分機4101或4102    傳真FAX:(04)25389766

 

參、 臺中市潭子區第四屆調解委員名冊(任期112.05.01-116.04.30)

主席:劉興榮
委員 粘陳秋日 委員   孔建國 
委員 陳永在 委員   廖秋芸 
委員 石張月嬌 委員   吳明佳 
委員 吳貴珠 委員   廖富美 
委員 林麗芬 委員   林瑞文 
委員 張雨林 委員   羅東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