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公務停車證核發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本府秘書處審查、製作核發,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因與現行作業方式不符,爰修正本要點,俾利本府各機關遵循。茲修正本要點如下:
一、明定公務停車證核發之對象。(第二點)
二、明定公務停車證使用之規範。(第三點)
三、明定公務停車證遺失時申辦補證之方式。(第六點)
臺中市政府公務停車證核發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未修正 |
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各權管機關自行審查、製作核發,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增列人員之主管機關經專案簽奉核准後,再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三) 公務停車證之格式由 本府秘書處統一制定。 |
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本府秘書處審查、製作核發,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
1.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修正為:由各權管機關自行審查、製作核發。 2.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修正為:由增列人員之主管機關經專案簽奉核准後,再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3.增訂:公務停車證之格式由本府秘書處統一制定。 |
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更換,並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
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本府秘書處或交通局辦理更換。 |
如停車證需更換車號,修正為:至原核發機關辦理更換,並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
四、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適用本證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免予收費;停放於其他非適用停車場,仍應依各停車費率繳費。 |
四、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適用本證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免予收費;停放於其他非適用停車場,仍應依各停車費率繳費。 |
未修正 |
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
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
未修正 |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補證後,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本府秘書處或交通局辦理補證。 |
公務停車證遺失,修正為:至原核發機關辦理補證後,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
臺中市政府公務停車證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100年1月25日府授交規字第1000008001號函訂定
民國102年1月7日府授交停管第1020003795 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各權管機關自行審查、製作核發,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增列人員之主管機關經專案簽奉核准後,再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三) 公務停車證之格式由本府秘書處統一制定。
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 未張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更換,並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四、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適用本證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免予收費;停放於其他非適用停車場,仍應依各停車費率繳費。
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補證後,送本府交通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