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各社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1年9月21日第一次修正
104年4月2日 第二次修正
105年3月16日第三次修正
- 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各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維護,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場所,使其充分發揮功能,依據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適用之本區各活動中心。
- 以上場所除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本中心者,均應向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備查使用,但不得供居住之用。
- 申請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予使用,已同意使用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 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 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 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者。
- 使用場地造成對活動中心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者。
- 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禁止之集會或活動。
- 各活動中心委由社區發展協會代管並訂定管理契約,申請使用本中心,應向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並經本所備查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機關團體應備公文(個人則需持身分證)依前項程序申請繳納使用費,並填列申請表,經本所備查。(惟社區常駐性與短期有收取費用之活動者除外)。
- 本中心原有固定設備除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擅自拆卸、搬動或推出,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或損害賠償之責。
- 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器材設備應列冊登記管理。
- 各活動中心應懸掛使用管理要點供民眾遵行。
- 本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如附件。
- 下列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得免繳使用管理費及各項相關費用:
1.市政府及本所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活動。
2.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辦理集會或活動。
3.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會及文康活動。
4.民間社團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而無涉營利行為並經公所同意者,免繳場地使用管理費並應酌收水電費500元整。
-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 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借用活動中心,其場地使用前告知,使用費得依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收取。
- 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 本所所收取之各活動中心使用費80%作為水電費之必要支出及清潔費用,20%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由本所透列預算辦理。
- 機關團體或私人長期申請使用本中心,應每年重新申請,經公所同意。
- 如欲辦理各項開會活動或借予其他單位使用時長期性借用者應暫停使用。
- 本要點陳奉臺中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