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臺中市潭子區公所關心您
一、應備書件:
- 請依式填寫申請書一份。
- 末完成地籍分割或其他特殊原因地區,由市(區)政府視實際需要另行規定載明其他必要書件。
- 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及收費辦法第五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核發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附一個月內核發之申請地號地籍圖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
二、申辦機關:
市(區)政府建設局(工務局)經市政府授權之鄉、鎮、縣轄區公所。
三、注意事項: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套繪圖核對,僅供參考之用,若作為實施之依據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 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所載為准。
- 本證明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