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臺中市潭子區公所關心您
- 自102年起受理時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可同時申報當年兩個期作之轉(契)作、休耕;第2期作之補(變更)申報期由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另訂並於轉(契)作期時間開始前10~15日結束。
- 對象:以83年至92年為基期年,10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83年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為辦理對象。
- 應備文件:以戶長名義申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印章、農會存簿影本、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有效期限內租約或代耕證明資料、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例如契作合約書、申請有機驗證證明、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有機驗證證書)。